《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qū)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這三者的區(qū)分如下——
(一)直接責任者
指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職責范圍內(nèi)”,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職務或者組織交辦的應當承擔的具體工作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職責”一般表現(xiàn)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如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擅離職守等;“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也包括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
指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確分工或黨組織交辦由其負責、管轄的工作。與2018年《條例》規(guī)定相比,此次修訂將“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刪除,適應了領導班子分工的實際情況,同時解決了以往一些領導干部在是否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條件提出異議的問題。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
指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應管的工作”,主要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職責范圍應當由其負責、管轄的工作。“參與決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應該由兩人以上討論決定的工作,或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工作。
對由黨員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具體事項的,或者由黨員領導干部授意、指令承辦人員違規(guī)辦理(或者應當辦理而不辦理)有關事項的,或者具體實施人員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黨員領導干部采納而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對黨員領導干部可認定為直接責任。